关于印发规范发展投资类企业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青工商企发〔2016〕146号

 

 





 

 

 

 

关于印发规范发展投资类企业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规范发展投资类企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关于规范发展投资类企业的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就规范发展投资类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认真落实中央、省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本着“发展是目的、稳定是基础,监管是手段”的精神,坚持“立足发展、科学监管、严控风险”的原则,实施市场准入分类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实施分类管理

本意见所称投资类企业,是指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资产管理”等字样的,且不具备开展金融、类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对于此类企业,按照“鼓励准入,规范登记”的原则,实施市场准入分类管理。

(一)支持公募基金发展。公开募集的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名称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经营范围按“基金管理及相关业务(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核准。

(二)支持私募基金发展。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名称使用“基金”“私募基金”“投资”“基金管理”“私募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等字样,经营范围按“基金”“私募基金”“投资”“基金管理”“私募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等核准。经营范围后标注“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三)支持投资类企业发展。企业名称使用“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字样,经营范围按“以自有资金投资”“以自有资金进行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等核准。

(四)支持专业财富管理机构发展。允许青岛市金家岭金融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先行先试,制定试点管理办法,在本区域内投资类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探索使用“财富管理”“家族理财”等字样。

(五)经营范围兜底条款。投资类企业应在经营范围后标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字样。

三、加强科学监管

(一)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在互联共享平台及时发布投资类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查询认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投资类企业信息,督促投资类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各相关部门要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业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记录、信用等级等信息。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有效形成协同监管合力。

(二)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巡查、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对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准确研判潜在风险。同时,要督促企业在住所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提醒群众防范非法集资风险。要加强对投资类企业广告的监测和监管,依法查处通过媒体、印刷品、网络等途径向社会传播吸收资金等违法广告的行为。要加强对各类媒体宣传报道、授奖表彰行为的监管,避免投资类企业利用媒体误导公众。要重点对涉及互联网金融的广告监测监管,依法建立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

(三)构建社会共治机制。要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投资类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要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开设网上举报平台等形式,接受群众举报。要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在查实举报线索后,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实施奖励,形成全社会的监督机制。

(四)严格行业退出机制。对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并且情节严重的投资类企业,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年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隐瞒重大事项骗取登记以及其他符合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投资类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区(市)政府要严格落实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工作的属地监管服务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服务措施,严打非法集资违法行为,促进投资类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投资类企业设立,严禁擅自增加准入条件。同时,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依职责开展投资类企业风险监测与排查,有效防控风险。

(二)严格督查落实。各级要认真抓好关于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各项工作任务的督查落实。各区(市)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政策措施,并逐项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定期搞好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督查指导工作,确保促进发展的要求落实到位,加强监管的措施执行到位。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研究建立目标责任制,鼓励“担当作为”,追责“为官不为”。对随意设置附加条件、阻碍投资类企业设立的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对因监管职责不落实,导致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发展投资类企业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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